【事項名稱】
一照一碼戶信息變更
【申請條件】
一照一碼戶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登記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向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稅務機關接收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變更信息,經納稅人確認后更新系統(tǒng)內的對應信息。
一照一碼戶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等非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登記信息發(fā)生變化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二章
第二章 設立登記
第八條
企業(yè),企業(yè)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fā)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fā)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fā)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fā)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yè)務發(fā)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fā)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fā)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fā)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fā)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fā)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核準執(zhí)業(yè)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xié)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tǒng)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yè)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yè)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范圍; (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應當日辦理并發(fā)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第十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fā)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第十五條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fā)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發(fā)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辦理材料】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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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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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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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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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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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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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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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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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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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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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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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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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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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登記信息發(fā)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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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信息的有關材料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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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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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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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1.黑龍江省辦稅服務廳(場所)
2.黑龍江省電子稅務局
3.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4.不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的事項省內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辦理時間】
黑龍江省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系電話】
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等資料。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被調查企業(yè)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期間,申請變更經營地址的,稅務機關在調查結案前原則上不予辦理變更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