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稅務局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的相互協商程序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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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000362 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的相互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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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1.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所規(guī)定的征稅行為的(不含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2.境外稅務當局拒絕給予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yè)稅收協定待遇,或者將其認定為所在國家(地區(qū))稅收居民的,該企業(yè)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

【設立依據】

1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的公告》 文件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第七條
條款內容 第七條 如果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所規(guī)定的征稅行為,可以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省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請求稅務總局與締約對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程序解決有關問題。

【辦理資料】

1.在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均提供紙質版材料;已實名認證的辦稅人員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2.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包括網頁版、微信、APP)、自助辦稅終端等電子辦稅渠道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免于報送紙質資料,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免于報送的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納稅人對于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zhèn)洳榧堎|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序號 資料名稱 報送條件 資料形式 份數
1 A12114《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申請表 必報
原件
1份
2 A12129《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異議申請表 申請人對省稅務機關拒絕受理的決定不服,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稅務機關或稅務總局提出異議申請
原件
1份

【表證單書】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辦稅服務廳地址可查看

【辦理時間】

15個工作日

【聯系電話】

12366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辦理流程】

廣東省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的相互協商程序流程圖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申請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本事項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按照稅收相關法律,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中國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1)對居民身份的認定存有異議,特別是相關稅收協定規(guī)定雙重居民身份情況下需要通過相互協商程序進行最終確認的;
(2)對常設機構的判定,或者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和費用扣除存有異議的;
(3)對各項所得或財產的征免稅或適用稅率存有異議的;
(4)違反稅收協定非歧視待遇(無差別待遇)條款的規(guī)定,可能或已經形成稅收歧視的;
(5)對稅收協定其他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的;
(6)其他可能或已經形成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重復征稅的。
4.本事項所稱中國國民,是指具有中國國籍的個人,以及依照中國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中國國民認為締約對方違背了稅收協定非歧視待遇(無差別待遇)條款的規(guī)定,對其可能或已經形成稅收歧視時,可以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5.申請人應在有關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稅務機關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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